余如波
长达8天的龙年春节档,依靠《热辣滚烫》《飞驰人生2》《第二十条》《熊出没·逆转时空》等影片的强势表现,以超过80亿元的票房创下历史新高,为开年的中国电影市场注入一针“强心剂”。不过,在一片“热辣滚烫”的氛围中,却也有一些风波,有关“屏摄”的争议便是其中之一。
事件起源于2月中旬,一位知名艺人通过微博为某部影片作宣传推广时,使用了在影院观众席上拍摄的银幕画面。在电影业界和影迷群体中,这一行为遭到了几乎“一边倒”的抨击,认为这种“屏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或者至少属于不文明的观影行为;然而广大普通网友尤其是该艺人粉丝群体,对这样的批评大都不以为然,认为过于上纲上线。截至目前,这条微博仍未删除。
对于“屏摄”行为,我国法律如何认定?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不过,《电影产业促进法》认定的违法行为是“录音录像”,“拍照”是否属于“录像”的范畴,法律并未予以明确。今年春节前夕,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发布了一条院线电影版权保护公益广告,强调“保护电影版权,请勿拍摄银幕”;不过在本次“屏摄”事件发酵之后,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适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
后者的观点,也是不少人认为“屏摄”无伤大雅的原因之一。在上述艺人的微博评论区,一位网友的留言颇具代表性:“网上这些照片到处都是,就连我们去影院都会拍几张发朋友,别老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看待问题。”
但笔者还是想借鲁迅《狂人日记》中的名言啰嗦一句:从来如此,便对么?如果说就法律层面而言,“屏摄”是否妥当或许还有讨论余地;在公序良俗的意义上,“屏摄”这样的行为必然存在瑕疵。
笔者参加过一些电影正式上映前举办的首映礼和路演,一些片方在观众进场前,会发放一种黑色的、不透光的气泡袋,请大家将手机封存在其中,活动结束后再取出。这样做的目的无非两点:一是避免有人私下拍摄、录制乃至分享,造成画面、情节、台词等关键元素提前外泄;二是杜绝放映过程中使用手机接打电话等情况出现,对其他人的观影体验带来不良影响。
电影院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活动场所,通常要隔绝外部声、光等干扰,营造“黑盒子”一般的观影氛围;而在放映过程中,由于不像很多剧场、音乐厅那样有专人维持秩序,观影行为通常只能自我约束。在这种场景中,一旦有人掏出手机“屏摄”,即使时间再短、动作再小、亮度再低,也必然会给周围的观众造成干扰。如果是“爆米花”商业大片,影响可能还没那么明显;如果是某些需要沉浸式观赏、或者剧情线索相对复杂的影片,这样的行为就很容易让人“出戏”。
再者,一旦有人开始拍摄,我们如何确认其仅仅在拍照,还是在进行法律所禁止的“录音录像”呢?不久前,一位电影企业负责人告诉笔者,今年春节期间,“枪版”(即影院偷拍版)高清影片死灰复燃,在互联网大量流传。所以,从不经意的“屏摄”到有意的“偷拍”之间,距离又有多远呢?
在笔者看来,我们不能因为法律尚未明确界定,就对“屏摄”这种“灰色地带”的行为听之任之。毕竟,法律只能保证“下限”,而要营造良好的文化生态尤其是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我们能做的还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