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兴遭诋毁索赔 胜诉后免除被告赔偿

2019-03-06 08:42:31来源:北京青年报编辑:梁庆朱健勇

因认为网络用户杨女士在新浪微博平台中多次公开发布、转发含有恶俗咒骂、诋毁内容的博文,使自己公众形象遭受严重贬损,内地艺人张艺兴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杨女士及新浪微博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3月5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此案。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法院判决杨女士向张艺兴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合计5万元。

起因

称遭网友诋毁起诉

张艺兴诉称,2017年9月,在微梦创科公司运营的新浪微博平台上,杨女士通过个人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转发了多条针对自己的微博博文,其中带有大量恶俗咒骂、诋毁内容,公然贬损其人格,使其遭受极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严重侵犯。微梦创科公司为杨女士提供信息发布的网络服务,对涉案微博账号具有管理职权,有义务及时删除、屏蔽相关涉嫌侵权内容,防止损失的扩大。张艺兴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须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被告杨女士称,其对于使用涉案微博账号发布对张艺兴恶言的行为感到万分惭愧,此前已经在网络上发布了致歉微博,现当庭再次真诚地向张艺兴赔礼道歉,恳请张艺兴原谅其错误,减免赔偿责任。

判决

被告被判赔偿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被告杨女士在涉案微博中发布的相关内容,用词粗鄙,含有较多对原告张艺兴进行肆意诋毁甚至恶意辱骂的内容,超出张艺兴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纵观被告杨女士发布涉案文章的目的、主旨倾向、言论后果等因素,法院认定杨女士发布涉案内容具有主观恶意,侵害了原告张艺兴的名誉权。

法院综合考虑杨女士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经济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为4万元,不再全部支持张艺兴的诉讼请求。关于直接经济损失一项,法院综合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依法予以确定赔偿金额为1万元,上述两项赔偿合计5万元。

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发布涉案内容。同时,微梦公司应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账号的注册信息,履行了平台义务。同时,张艺兴当庭撤回关于微梦创科公司的诉请内容,法院予以准许并不再另行处理。

后续

考虑家庭情况免除赔偿

当庭宣判后,张艺兴代理律师经与张艺兴本人沟通,表示服从案件裁判结果,并表示鉴于杨女士在庭前已经发布了诚恳的致歉微博,考虑到法院查证的其个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不再要求杨女士执行该判决给付内容,希望杨女士引以为戒,依法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行,杜绝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再次发生。

杨女士一方对此表示诚挚感谢,表示今后一定会吸取教训,学法、守法,做遵纪守规的良好网民。

文/本报记者 朱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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